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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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中一字第 095010041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79 期 26698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3 期 16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4 期 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申請檢定職類應檢具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之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有關申請檢定職類應檢具
          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之規定,如係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
          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
          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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