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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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勞職規字第
0940506222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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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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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00 期 25761-25769 頁 |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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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旨: |
訂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格式」 |
全文內容:本會為審查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及外國人從事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訂定「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 93 年 1 月 14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324 號、93 年 3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615 號及 93 年 8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4
207 號令同時廢止。
附「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格式」
附 件: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格式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除應備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申請書
壹、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一)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
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之二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
證明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交通事業工作:
1、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
(1)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2) 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
(3) 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
(4) 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 受聘僱外國人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
(1)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2) 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
(4) 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 計畫書。
(6) 受聘僱外國人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3、航運事業之民航運輸駕駛員工作:
(1)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2) 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
本。
(5) 受聘僱外國人之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4、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
(1) 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2) 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 計畫書。
5、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受聘僱
外國人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
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6、觀光事業-旅行業:
(1)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業證
影本。
(2)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領隊執業證
影本。
(3)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
證書影本。
(三)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會計師須附會計師證書影本。
2、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金融事業負責人須附符合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金融事業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保險事業經理人或證券期貨事業經理人
或業務人員須附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影
本。
4、外國人受聘僱擔任產、壽險公司總經理須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影本。
(四) 不動產經紀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
或營業員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移民服務工作: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
(六) 律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七) 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影本或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之技師執
業執照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八) 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非專
門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
(九) 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十) 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或營運實績證明文件或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代表人辦事處證明文
件。
(十一) 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或營運實績證明文件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代表人辦事處證
明文件。
(十二) 其他工作:公司資本額或營運實績證明文件或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代表人辦事處證明
文件。
二、履約工作:
(一) 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
(二) 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 (非授權之代理人者免附) 。
(三) 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四) 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五) 履約外國人入出境紀錄資料。
(六) 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七) 履約外國人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工作期間在十五日以上九十日
以下者免附) 。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表
人辦事處證明文件。
(二) 公司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
(三) 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 (經理人欄位註記) 影本。
四、學校教師工作: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教師證影本或學
校教評會同意證明文件。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
師工作: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
影本。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
教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
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四) 專科以上附設語文中心語文教師工作:教育部同意證明文件。
五、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一) 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二) 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
(三) 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四) 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取得學士學位者免
附) 。
六、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一) 運動教練:
1、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 (含訓練對象、時
間、地點、課程等) 。
2、受聘僱外國人國家 (際) 單項運動協 (總) 會核發之國家
(際) 運動教練證,或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並經國家 (際) 項運動協 (總) 會推薦函。
(二) 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 單項
運動協 (總) 會推薦函。
七、藝術及演藝工作:
(一)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畫書 (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
址等) 。
(二)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
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 (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應附申請單
位與表演場地所屬單位之契約書) 。
(三)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
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八、申請聘僱日前一年曾經核准受聘僱其他雇主,應檢附上一年度財
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影本 (依法免納所
得稅者免附) 。
九、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
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貳、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或最近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財政部國稅局核
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影本 (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
。
三、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航運事業:
(一)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附訓練成果及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二)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檢檢
查合格證明影本。
(三) 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工作,應附檢定證影本及體格合
格證明影本。
四、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他工作應附公司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應附上一
年度之實績工作證明文件或營業實績證明。
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
衛星廣電視業應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
七、藝術、演藝工作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工作
實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 (含工作行程、時間、地
點、地址等) 、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請工
作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 (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 。
九、補習班教師工作附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
康檢查證明文件影本。
參、辦理終止聘僱關係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居留證影本。
四、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肆、補發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伍、申請書表格式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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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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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324 號令,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615 號令,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4207 號令,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勞職規字第
0990510068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內容,並自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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