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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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88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主    旨: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釋略
              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女工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 1  個月工資
              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
              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
              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6 年 5  月 9  日台(76)內勞字第 500
              942 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5  月 9  日台(76)內勞字第 500
  94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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