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於三日內給與罹災者家屬五個月平均工資為喪葬費
,十五日內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有關新竹市日○貨運
行承攬貴局轄區內建○公司遷廠工程時,發生勞工葉○龍因職業災害
致死,貴局派員檢查時,如雇主已逾法定應給付日期而未給付,且確
屬雇主之原因者,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本案原處分機關如依事實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三條規定,因上開條文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充規定,故可再
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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