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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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097000563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
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
月提繳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
          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定有明文。至於勞工
          值日(夜)原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惟因我國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值日(夜)
          之情況,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爰於 74 年 12 月 5  日以(74)台
          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以為行政指導。上開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
          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
          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依前
          開說明,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
          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
          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
  250 號函,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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