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6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108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主    旨:有關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
          制進用者)於主要訓練醫院(以下簡稱主訓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
          間之薪資給付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訓練)計畫,僅
              允由主訓醫院負責收訓,並與其簽立勞動契約,依該計畫內容,PGY
              住院醫師均需至合作醫院接受一定期間之訓練。另,住院醫師於專科
              醫師訓練期間,亦有派訓至合作醫院之情事。
          二、查勞動契約成立於勞雇雙方,「雇主」本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包含
              延長工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爰住院醫師與主訓醫院成立勞動
              契約後,由主訓醫院派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之期間,其工資本應由雇
              主給付,如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雇主(主訓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
          三、至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值班情形者,合作醫院是
              否發給值班費,以及主訓醫院得否委託合作醫院代發加班費等,法無
              明文規定。惟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有合作醫院發給值班
              費,因非屬雇主(主訓醫院)給付之對價,無庸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計給加班費。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衛生福利
          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共 6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