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
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
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
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
條件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查失業給付「等待期」是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就業諮詢及推介工作之作業時間,並避免極短暫失業者或已找到工作
而尚未就職者領取失業給付,惟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為鼓勵失業者積極尋
職,防杜失業者過度依賴失業給付,導致勞動意願低落,爰對於未領滿失
業給付前即再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給予獎助,準此,為
激勵失業之被保險人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本案申請人於失業給付「等待
期」期間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符就業保險法促進就業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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