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所指就業保險法各
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項目列舉如下:
一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二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
(一)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及「就業補助金實施
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二)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九二
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臨
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及經濟型、公共服
務擴大就業計畫等專案核給之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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