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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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2020084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6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所指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
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項目釋示
全文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所指就業保險法各
          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項目列舉如下:
          一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二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
           (一)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及「就業補助金實施
                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二)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九二
                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臨
                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及經濟型、公共服
                務擴大就業計畫等專案核給之補助、津貼。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16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447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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