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共 17 筆 / 現在第 17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中二字第 0950200432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02 期 17131-1713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
全文內容:修正「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
          附「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

附    件: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
          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如下:
          一、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按摩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三、接受按摩學術科專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且高級中等學
              校畢業者。
          四、持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並從事按摩工作六年以上者。

共 17 筆 / 現在第 1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