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2 筆 / 現在第 17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 79 勞動 2字第 17873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雇協商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
,至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可不發
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全文內容:一、貴工會 79.4.24(79)寶工字第○一六號函敬悉。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
              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
              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
              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
              資。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共 22 筆 / 現在第 1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