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協商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 ,至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可不發 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全文內容:一、貴工會 79.4.24(79)寶工字第○一六號函敬悉。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 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 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 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 資。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