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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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4168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
          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
          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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