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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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 2字第 1977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勞工其自
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若於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後,補給之休息時間恰與勞工之例假、休假日重
疊,雇主可毋庸另安排休息時間
主    旨:釋復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78 年 7  月 31 日經(78)人字第 031996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
              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而言,前經
              內政部 74 年 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釋在案;
              惟雇主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後給予之休息時間
              ,如恰與勞工之例假、休假日重疊,因勞工已享有足夠之休息,符合
              該 32 條工時保護之意旨,雇主可毋庸另安排休息時間。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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