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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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383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0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59-4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9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4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
全文內容: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
          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
          、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六十歲,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繼續給予醫療,經醫療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
          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應另依該法退休
          有關規定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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