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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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動二字第 001924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5-236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夏字第 26 期 37-3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疑
主    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
          如何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勞資字第五一五七二號函。
          二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
              ,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
              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
              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
              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該日
              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
              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
              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
              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
              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
              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
              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
  0133046 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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