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
如何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勞資字第五一五七二號函。
二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
,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
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
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
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該日
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
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
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
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
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
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
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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