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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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5007437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5-11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
場工作,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
依個案事實認定
主    旨: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之家庭照顧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5 年 12 月 28 日經加中四字第 09500059090  號函。
          二、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
              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
              年以 7  日為限。」上開規定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
              職場工作。故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
              」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至勞工請假事由是否
              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之規定,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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