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之家庭照顧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5 年 12 月 28 日經加中四字第 09500059090 號函。
二、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
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
年以 7 日為限。」上開規定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
職場工作。故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
」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至勞工請假事由是否
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之規定,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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