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識別證刷卡紀錄上下班出勤時間,另以電腦請假系統供員工申 請各種假別,記載員工出缺勤紀錄,於法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一、貴公司八十七年元月十五日八七公字第○五四號函敬悉。 二、查事業單位以識別證刷卡紀錄上下班出勤時間(時間記至秒為止), 紀錄並貯存於電腦,於公司內部保存一年以上;另以電腦請假系統供 員工申請各種假別之用,記載員工出缺勤紀錄,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應置備簿卡記載員工出勤及保存一年之目的,均在 顯示勞工出缺勤紀錄,僅方式之不同,於法並無不合。 三、復請 查照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訴願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