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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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02359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以識別證刷卡紀錄上下班出勤時間,另以電腦請假系統供員工申
請各種假別,記載員工出缺勤紀錄,於法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一、貴公司八十七年元月十五日八七公字第○五四號函敬悉。
          二、查事業單位以識別證刷卡紀錄上下班出勤時間(時間記至秒為止),
              紀錄並貯存於電腦,於公司內部保存一年以上;另以電腦請假系統供
              員工申請各種假別之用,記載員工出缺勤紀錄,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應置備簿卡記載員工出勤及保存一年之目的,均在
              顯示勞工出缺勤紀錄,僅方式之不同,於法並無不合。
          三、復請  查照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訴願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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