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如製造
、物流、通路商等)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快速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
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
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
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二、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
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
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
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三、又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
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
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
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
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
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
連續工作超過 6 日」之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
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
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
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四、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惠請轉知相關產業,因配合防疫
致有延長工時之需求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交通部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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