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貴局函詢具勞資兩種身分參加勞、資兩種團體之職業工會會員,可否
依其退出資方團體之申請書,參選工會理、監事乙案,依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
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準此,具勞、資兩種身份且參加
勞、資兩種團體之職業工會會員,如僅提出退出資方團體之申請書,尚未
經資方團體議決仍屬未定狀態,應不得參選。唯該等人員如能於工會選舉
前取得公會通過渠等退會之證明,衡酌上開規定之意旨,仍應具備工會理
、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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