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消防員之備勤時間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執行職務」範疇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
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
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
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上開「執行職務」之認定,應就個案發生背景與職務有無關聯性、
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及是否為職務給予機會之行為等具體事實以為
判斷。
二、復查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 11 點規定略以:「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
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
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又依內政部消防
署 112 年 3 月 20 日消署人字第 11211051032 號函略以,備勤
係屬消防法定勤務之一,服勤人員執行備勤勤務,於長官監督命令下
,須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執行勤務,無法自主運
用時間,爰應屬服勤時間,非「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
要點」所指休息時間。
三、綜上,消防員之「備勤時間」,應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執行職務」之範疇,如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於知
悉後,應依該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銓敘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