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按日(時)計酬勞工,其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給或以原勞動契約所訂之
工作日核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1 日府勞安字第 0970207839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
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
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
補償應依曆計算。
三、次查 96 年 7 月 1 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
雙方以不低於 95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
低於 95 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
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
日免以計入。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