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2 筆 / 現在第 6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7007928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
間之正常生活,另基本工資於 96.07.01 調整後,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
日工資,則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且例假日免以計
入
主    旨:有關按日(時)計酬勞工,其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給或以原勞動契約所訂之
          工作日核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1 日府勞安字第 0970207839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
              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
              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
              補償應依曆計算。
          三、次查 96 年 7  月 1  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
              雙方以不低於 95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
              低於 95 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
              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
              日免以計入。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共 22 筆 / 現在第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