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 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全文內容:一、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案,業經本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二字 第 0940029639 號令公告,對於勞工配偶之祖父母(採民法規定,祖 父母無內外之分,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喪亡者,得依 該規定申請喪假各三日,有關配偶之祖父母喪假部份,原勞工請假規 則訂為六日(未含母之父母),修正後配偶之祖父母(包含母之父母 )喪亡者,喪假三日。 二、第一款內所定之祖父母,亦包括母之父母,如有喪亡得依規定申請喪 假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