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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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5字第 108012580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
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至少
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
訂每 3  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 1  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主    旨: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其中「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
          」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8  年度勞動關係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及 108  年 3  月
              12  日勞動關 1  字第 1080125519 號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中「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
              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
              之週期內,至少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前開定期會議之開會時間
              應依同辦法第 20 條規定之期間提早通知,讓勞資雙方代表明確知悉
              開會時間。
          三、為使事業單位習於依法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各縣市政府可
              依據本部於 108  年 1  月 22 日至 23 日召開「108 年度勞動關係
              業務聯繫會議」之決議,輔導事業單位採每場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
              間,例如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召開。
          四、又,事業單位如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
              得採自訂每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
              少召開 1  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同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例如
              事業單位自訂每 3  個月週期為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3 月
              1 日召開勞資會議)、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5 月 2  日召開
              勞資會議)、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10  月 1  日召開勞資會
              議)及 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12  月 1  日召開勞資會議)
              ,雖勞資會議召開間隔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訂每 3  個月週期內至
              少皆有召開 1  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五、另檢附「勞資會議召開週期認定參考文件表」,請協助輔導轄下事業
              單位依上開原則召開勞資會議,以落實勞資會議機制之運作。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五科)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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