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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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7007950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00 期 2974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從事非本業
相關之工作而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納入請領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之範圍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
          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
          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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