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火車或汽車誤時,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
全文內容: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 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 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