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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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2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3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3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4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7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47-24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因火車或汽車誤時,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
全文內容: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
          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
          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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