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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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78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96 期 2229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
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
          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
          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
          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
          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
          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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