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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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105019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晝第 3  點,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原
則上凡非屬季節性(即旺季或淡季)之期間,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即歸為全日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主    旨:有關「青年就業讚計晝」第三點第二項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
          時者之認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旨揭計畫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
              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
              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
              此限。」至有關部分工時,查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規定,
              略以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
              保薪資分為 11,100 元及 12,540 元二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述規定之各等級覈實申報,並請於投保薪資調整表上特
              別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
              計定義,全日工作與部分時間工作之判別標準略以,場所單位有規定
              正常上班時數者,凡每週應工作之時數達到場所單位時,即屬「全日
              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場所單位未規定正常工
              時者(例如季節性作者),凡以該工作為主業,且經常性從事該工作
              者,一律歸入「全日工作者」;若其工作時數明顯較少,則應歸入「
              部分時間工作者」。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原則上凡
              非屬季節性(即旺季或淡季)之期間,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
              5 小時者,即歸為「全日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
          二、基此,有關旨揭計畫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之認定一
              節,請  貴中心參採上開規定與定義,予以個案事實認定。
正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
          心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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