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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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6014033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
工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
          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
          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
          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本會 95 年 10 月 26 日勞保 2  字第 0950114071 號令釋明在案,並
          自同年 11 月 1  日生效。貴局所詢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併入勞工保險月
          投保薪資計算疑義,請依上開令釋規定辦理。上開解釋令生效前,本會及
          勞工保險局函與解釋令意旨不符者,於解釋令 95 年 11 月 1  日生效後
          均不再適用。

          註: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5  月 7  日局企字第 0980009372 號書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略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為激勵年終仍
          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以下同)之工作士氣,安定軍公教人員
          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爰分年訂定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規定發給
          之。該項獎金之發給自 61 年起迄今雖未中斷,惟仍須配合政府年度財政
          狀況辦理,性質上並非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而係勉勵性質之非法定給與
          ,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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