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
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
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
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本會 95 年 10 月 26 日勞保 2 字第 0950114071 號令釋明在案,並
自同年 11 月 1 日生效。貴局所詢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併入勞工保險月
投保薪資計算疑義,請依上開令釋規定辦理。上開解釋令生效前,本會及
勞工保險局函與解釋令意旨不符者,於解釋令 95 年 11 月 1 日生效後
均不再適用。
註: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5 月 7 日局企字第 0980009372 號書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略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為激勵年終仍
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以下同)之工作士氣,安定軍公教人員
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爰分年訂定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規定發給
之。該項獎金之發給自 61 年起迄今雖未中斷,惟仍須配合政府年度財政
狀況辦理,性質上並非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而係勉勵性質之非法定給與
,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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