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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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600067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之款項,應否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
          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資,與勞工保險條例之月投保薪資之定義,三者均
          相同。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無論給與
          之名稱為何,只要具「勞務對價」性質,均為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應計入
          月投保薪資總額內。本案有關工資疑義,仍請就廢棄物回收工作是否屬清
          潔隊員本職工作之法定職掌事項,回收廢棄物之變賣所得金額是否為勞雇
          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內有「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如經查明上開事項,
          勞雇雙方均認為廢棄物變賣所得金額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則應計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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