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
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資,與勞工保險條例之月投保薪資之定義,三者均
相同。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無論給與
之名稱為何,只要具「勞務對價」性質,均為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應計入
月投保薪資總額內。本案有關工資疑義,仍請就廢棄物回收工作是否屬清
潔隊員本職工作之法定職掌事項,回收廢棄物之變賣所得金額是否為勞雇
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內有「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如經查明上開事項,
勞雇雙方均認為廢棄物變賣所得金額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則應計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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