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 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