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 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 事務時以 75.05.17. (75) 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 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 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