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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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動二字第 2239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21-22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43-24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7-22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額可否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
全文內容: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者,如勞資雙
              方約定所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
              時,則其延長三小時以內者平均每小時之所得工資優於該法之規定,
              延長四小時者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與該法規定相等,自屬可行。
          二  惟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如僅加給二分之一,則違反上開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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