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
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
,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
○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
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
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
協商之。
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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