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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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239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03 期 40251 頁
澎湖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1 期 77-78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3 卷 11-3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規定應放假日,含括「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全文內容: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
          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
          ,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
          ○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
          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
          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
          協商之。
          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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