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是否應不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
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7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99452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
。事業單位得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
經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雖已成為正常工作日,惟應有另一原定工作
日使勞工得以休假。爰於檢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時,上開原定工作日(即調移後之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仍應與該 2 週內之其他正常工作時間合併計算。至合併計算後,
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給
付延時工資,併予指明。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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