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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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7004049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100年2月版)第 10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已領取各項退休金者,核屬退休
人員,不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若於同一事業之工作年資已達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第 2  款之要件者,既得領得退休金,自不為上述辦法適用對象
全文內容:一、貴中心所提○○○等 5  名人員前依據本會 90 年 11 月 5  日台
              90  勞保一字 0011324  號函,認定為非自願離職者,故將其領得之
              退休金歸屬為具資遣性質之優惠退職金,並擬比照本局 97 年 7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71400653 號函辦理。惟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本局復依臺○銀行查得
              結果,考量○○○君係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因資遣領得
              之養老給付,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故而同意○君
              仍得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爰此,因資遣而領得養老
              給付者,係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明定,與貴中心所稱領取具資遣性質
              之退職金情形尚有差異,合先敘明。
          二、另前向臺○銀行索取○○○等 5  名人員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查渠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分別為 26 年、32  年、28  年、34  年與
              31  年,係於同一事業之工作年資,業已合於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2 款工作 25 年以上之自請退休要件,渠等人員既領得退休金,即非
              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故仍應續以辦理追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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