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是否屬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
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又同法
第 63 條第 2 項亦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
、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責連帶補償責任。基此,勞工安全衛生
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含喪葬費),得認定屬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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