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1 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
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
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亦即,當
最後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可向最後承
攬人、中間承攬人或原事業單位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至於最後承攬人應
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2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九
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至,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
攬人未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是
否依法處罰,法無明定。
3 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第四條分別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
與勞工或勞工團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
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
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
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
變更之爭議」。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請求雇主予以補償
一節,係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該勞工之遺屬,基於勞基法第五十九
條第四款之請領補償權利,自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勞資爭議調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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