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兩個事業單位工作之勞工,應以主要工作之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事宜,如於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其雇主仍應予以補償
全文內容:勞工如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為免加重其保險費負擔,應由工作時間較 長、工作所得較高及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前經本部以 73 年 7 月 26 日臺內社字第 244832 號函示。被保險人若 於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則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規定予以補償。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會勞保 2 字 第 09801402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