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 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