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程車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 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 保。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不得僱用他人。其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 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惟若台 端符合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 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