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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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01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1-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4-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3-3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4-34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再釋勞工擔任地方民意代表給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
          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
          內參加開會,應如何給假乙節,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
          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釋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在案,如無法協商時,
          以現行有關地方自治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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