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優先錄取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或其他就
業弱勢族群之就業歧視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6 月 21 日府勞條字第 1130172855 號函。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又「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
工作無關之特質」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
之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之歧視。但若係針對勞動市場特殊弱勢族群,意為鼓勵其就業之優
惠性差別待遇,且非甄選之唯一條件,尚難構成就業歧視問題。
四、爰事業單位於招募廣告揭示「優先錄取」旨揭族群等用詞,仍請本權
責綜合觀察雇主優惠意圖及招募廣告揭示之全部資格條件限制是否構
成就業歧視。
正 本:桃園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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