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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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廢 (83)台勞職業字第
3919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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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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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78-479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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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會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五○九八號函釋「本會之
許可函均註明許可之工作地點,故未經申請許可,自不得變更工作地點」
,於家庭監護工隨受監護人至養護機構之外之地點照顧受監護人,暨家庭
幫傭隨雇主至雇主遷徒之新往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雇主須取得警察機關
或戶政機關出具之住所遷徒證明)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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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前述不須經本會許可即可變更工作地點之監護工、家庭幫傭,仍應向
警察機關辦理遷徒異動登記,並函報本會備查。
二 本函釋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在八十三年六月卅日以前依本會
原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五○九八號函釋義為違法並經作成行政處分
確定者,不適用本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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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7 月 31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764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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