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05 筆 / 現在第 20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8050458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外國人應自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惟符
合特殊情形者可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  
主    旨:有關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再延長轉換雇
          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
              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 條規定,略以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依規定辦理轉換作業,又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
              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
              ,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考量外籍勞工無法於 60 日內順利轉出之原因,係屬不可歸責於外國
              人之事由,影響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甚巨,爰訂定得再延長轉換雇主
              期限之特殊情形及期限如下:
          (一)特殊情形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1.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
                  可之全部或一部。
                2.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之聘僱關係終止,而
                  廢止聘僱許可。
                3.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 1  年。
                4.雇主有關廠歇業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業務緊縮之情事。
                5.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二)符合前項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滿日前 14 日
                內,向本會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 60 日,且申請以 1  次為限。
                但外國人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惟申請
                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
                止。
          三、符合前揭特殊情形之外國人,如有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必要,應
              於前揭申請期限內檢附說明書及前揭特殊情形之證明文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
正    本:台灣移工聯盟、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
          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
          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就業服務商
          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台
          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
          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台
          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
          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
          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
          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外國人聘僱許可組(第一科、第二科
          、第三科、第四科)

共 105 筆 / 現在第 2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