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務局員工參加非本機關工會理、監事會議及鄉鎮市區公所里服務小 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案
全文內容:高雄港務局員工參加非本機關工會理、監事會議及鄉鎮市區公所里服務小 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案,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所謂「辦理會務」,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以及從事或參 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基此,凡工 會理、監事若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請公假。至於參加鄉鎮市區公所里服 務小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節,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