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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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資一字第 0030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2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高雄港務局員工參加非本機關工會理、監事會議及鄉鎮市區公所里服務小
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案
全文內容:高雄港務局員工參加非本機關工會理、監事會議及鄉鎮市區公所里服務小
          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案,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所謂「辦理會務」,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以及從事或參
          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基此,凡工
          會理、監事若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請公假。至於參加鄉鎮市區公所里服
          務小組訓練暨自強活動,可否准予公假乙節,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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