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30 條、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新設公司,該新 設公司就轉換股份之資本額度內,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
全文內容:查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公司依前開規定與他公司進行 股份轉換而新設公司者,該新設公司就轉換股份之資本額度內,得不適用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貴公司分割新設公司 ,如確依前開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自無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