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
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
(1)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
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
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
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
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
加保規定辦理。
(2) 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
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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