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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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二字第 092007279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具有公教人員保險身份之兼任教師,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
          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已改為公教人員保險)
          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
          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惟已具有公
          教人員保險身份者,如另從事其他工作,該工作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規定,仍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於發生保險
          事故時,自得依該條例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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