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8 筆 / 現在第 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勞資三字第 2720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8月版)第 13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
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
                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旨在保障勞工合法
                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
                大,因而資方受此限制。
           (二) 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
                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
                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
                勞資雙方權益均屬平衡。
           (三) 另查該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曾有如下之說明:「第七條之
                規定,是對資方的限制,第八條則是對勞方的限制,但均有先決條
                件,必須是因勞資爭議事件而不可有以下之行為,如有其他正當的
                理由,則不受限制」。
           (四) 因此,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另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或勞
                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
                不合。
共 8 筆 / 現在第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