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08 筆 / 現在第 20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6014023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  個月
收入之平均為準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
          勞保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
          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
          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
          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 3  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
          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
          報。
共 108 筆 / 現在第 2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