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9 筆 / 現在第 9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09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第一則
普通傷病事假無中途到職比例遞減規定

第二則
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全文內容: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
              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
              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
              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
              假日數之規定。
          二  女性勞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共 9 筆 / 現在第 9 筆